关于下发《杭州电子科技大学知识产权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下发《杭州电子科技大学知识产权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3-03-19浏览次数:1240

  杭电科[2013]6号

 关于下发《杭州电子科技大学知识产权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学院、部处:
     现将《杭州电子科技大学知识产权管理办法》予以下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二○一三年一月五日
 
 
 
主题词:知识产权 管理办法 通知
杭州电子科技大学                   2013年1月8印发
 
 
杭州电子科技大学知识产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鼓励师生员工的知识创新和技术创新,推动科技成果产业化,保护学校的知识产权,正确处理学校、学院(系、研究所)、课题组各方面的关系,明确所有权归属及收益分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所属的各学院、各部门的在编教职工、在读学生、聘用人员。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知识产权包括: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动植物和微生物新品种等的申请权、持有权、使用权、许可实施权、转让权,以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中定义的专利权利内容。
第二章  
第四条 学校师生员工为执行学校任务或主要利用学校的物资和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属职务发明创造,其科技成果知识产权属学校。
学校师生员工为执行学校任务完成的发明创造是指:
(一)在本职工作中完成的发明创造或技术成果,包括在完成科研计划课题或合同课题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自选课题完成的与本职工作有关的发明创造。
(二)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外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三)离休、退休、退职、停薪留职、辞职或调离学校工作后一年内做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利用学校物资和技术条件”是指利用学校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试验条件和场地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技术基础,以及利用学校的名义筹集或获得的物资和技术条件。
第五条 在科研工作进行过程中或完成后,对有必要申请专利的内容,应及时申请专利;计算机软件应办理软件著作权登记;保密技术若符合专利申请规定的应申请保密专利;对不宜申请专利但有价值的技术秘密,必须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予以保护。
第六条 在执行单位任务过程中所产生或形成的、不对外公开的技术信息和相关的商业信息,属学校所有。有关人员对其均负有保密义务,应按学校有关保密规定执行。
第七条 与国内外单位或个人的合作研发,合同中必须包含知识产权保护条款,并对知识产权的归属以及利益的分配加以约定。
第八条 职工在办理离休、退休、停薪留职、辞职及调离手续前,必须将其在原单位从事科技工作的全部技术资料、实验材料、实验设备、产品、计算机软件(源程序)等交回原部门,否则不予办理。
第三章 申请及资助
第九条 专利申请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本校师生员工在国内完成的发明创造向国外申请专利的,应首先在国内申请,并报经学校主管部门同意后,委托国务院指定的涉**利代理机构办理国**利。
第十条  学校设立专利发展基金,用于资助专利申请、审查、维持、知识产权管理、培训、技术转移收益的分配奖励等项目开支,经费来源为学校预算经费、各级政府部门对知识产权的补助经费、知识产权转让分配归学校所有部分。
第十一条  以杭州电子科技大学作为第一申请人、第一权利人或第一著作权人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向政府主管部门缴纳的登记、印刷、印花等费用,专利授权后3年内向专利局缴纳的专利维持费用,以及向学校指定专利事务所缴纳的代理费用,可按学校标准资助,由学校专项开支。非学校指定代理机构发生的相关代理费用,按照学校指定代理机构的代理费标准定期办理补助事宜。
第十二条 学校与资质良好的知识产权代理机构签订代理协议,经学校主管领导批准,成为我校指定专利产权申报代理机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技术秘密由完成人不通过代理机构按照学校知识产权管理流程自行申报。
第十三条 申报知识产权需通过学校数字化校园网录入相关数据,提交科技处审核,并签署《杭州电子科技大学知识产权承诺书》,由学校签发《专利代理委托书》或《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代理委托书》。纳入学校知识产权管理流程的知识产权,列入学校专利资助范围。
第四章 转让及许可管理
第十四条 向国内单位或个人进行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的许可和转让实施学校专利的,必须报学校审核,由科研部门会同有关单位签订实施许可合同,必要时征求校法律顾问意见。实施许可合同书中必须写明专利名称,许可期限、形式和范围,双方的权利、义务、费用及支付,违约责任,仲裁等内容,经学校批准,加盖学校公章,合同副本交科技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向国外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必须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与中国境外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合作进行知识产权转化活动,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知识产权的价值进行评估。
第十六条 专利申请权、专利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的转让,转让费由专业机构评估,或技术市场挂牌交易。
第十七条 专利权的独占实施许可、排他实施许可使用的技术使用费由学校组织相关专家或经专业机构评估,经过研究所、学院、学校三级审查和审核后实施技术转移。
第十八条  普通实施许可按技术开发项目对待,纳入横向科研项目管理。
第十九条 学校所有的专利等职务技术成果在学校或外单位实施,实现专利技术转移取得的相应收益,收益分配按学校5%、学院5%、课题组90%比例分配。学校分配收益部分归学校,学院分配收益部分进入学院作为酬金,课题组分配收益部分作为课题组酬金。
第二十条 经评估确认后的科技成果作价入股,课题组成员和学校分别以自然人和法人单位身份参股,并办理工商注册登记。科技成果技术入股原则上应进行评估作价,确实存在评估有困难或其他原因的,可按双方约定,经过学院、学校审查和审核,以技术转让方式进行,所形成的收益按学校、学院、课题组分别占5%、5%、90%的比例分配。
第二十一条 科技成果作价金额应以评估确认值为基础,并由出资各方进行协商确定;作价金额一般不得低于评估确认值,若低于评估确认值90%的,须报上级财政部门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
第二十二条 科技职务发明人自行创办企业实施该项职务发明的,必须与学校签订书面合同,依法约定学校在该企业中享有的股份权或出资比例,或者约定以技术转让方式给予学校的技术转让费。
第二十三条 学校持有的股权,由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负责监管,建立投资档案,派出董事、监事人员。代表学校在有关公司担任董事、监事的人员必须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并负责投资收益上缴学校计划财务部。
第五章 奖 
第二十四条 对于在知识产权形成及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或有效制止侵权、维护学校知识产权合法权益成绩显著的人员,学校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五条 所有科研开发的职务技术成果均属学校所有,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将职务科技成果进行私下转让。一经发现,将按《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教育部第3号令)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 对于违反本规定者,将视情节轻重按照学校有关规定予以处分;触犯刑律的移交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六章    
第二十七条 国家有关部门另有规定或经学校批准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规定或约定。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学校科学技术研究部负责解释。原《关于下发<杭州电子科技大学知识产权管理办法>的通知》(杭电科[2009]255号) 文件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