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人文与法学院学生综合测评实施办法》的补充规定

关于《人文与法学院学生综合测评实施办法》的补充规定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2-11-09浏览次数:707

 

为更加公平公正和更好的实施,《人文与法学院学生综合测评实施办法》(试行)实施两个学期后,现对《人文与法学院学生综合测评实施办法》(试行)进行补充规定,具体内容如下:
一、将“第三条”规定修改为:采取量化评议的方法,由智育、德育、技能和体育测评四方面组成:总权数为1,其中权重系数:智育0.6,德育0.20,技能0.15,体育0.05;
二、将“第五条”规定修改为:综合测评评分=智育分*0.6+德育分*0.2+技能分*0.15+体育分*0.05;
三、解释“第九条(四):代表学院及学校参加校级以上(含校级)各类文体比赛”的队伍:指经学院学工办确定,并以“人文与法学院”冠名的代表队伍;
四、解释“第九条(五)”:学生干部参加与本职有关的活动不列入该项加分;
五、增加“第九条(十二)”部分内容:院科协副主席的德育标准分为5分;院科协正部长为德育标准分3分;院科协干事德育标准分1分;解释“第九条(十二)”的“校正部长”“校副部长”分别为:校学生会正部长,校学生会副部长;
六、将“第九条(十三)”修改为:集体荣誉加分的先进集体仅指优秀团支部和先进班集体,集体成员每人加分值,国家级加4分、省级加3分、校级加2分、院级加1分;获得先进集体的班团委在(十二条)的学生干部加分中按考核优秀进行加分,即职务标准分*1.2。
七、修改“第十四条”,增加“团队竞赛加分”内容:

类 别 /标准分
优秀团队
负责人
骨干
成员
国家级
8
5
4
 级
6
4
3
 级
4
3
2
 级
3
2
1
备注:1、优秀团队指社会实践、辩论队、体育竞赛团体、大合唱团、科研团队、专业竞赛等获奖团队;
2、8人以上团队可设骨干,骨干人数以不超过团体总人数的20%取整后为准,骨干为活动结束后团队内部推选产生;体育团队、辩论队等不设骨干;
3、各团队在开展活动前必须确定活动人员名单,盖分团委章备案;
4、若获奖情况为一、二、三等奖,则一等按标准分,其他等级依次递减20%;如果同一内容获不同奖励,技能分取最高值;
5、校、院团日活动获奖不加分,但作为考评优秀团支部和优良学风班的一项重要参考指标。

八、增加“第二十一条(三)”部分内容:“各类加分项目的申请时效:该加分项目行为发生的时间或以发奖、发证书的落款时间起,一个月内申请有效。逾期视为自动放弃。寒暑假发生的行为获奖项开学后两周内申报。”
九、将“第二十一条(五)”修改为:为增加加分项目的透明度,各班班级考评组组长在每月第一周的周一将本班级上个月加减分情况汇总报给学院学生会,由学院学生会负责在每月第一周的周四将上个月的加减分详细情况在网上公示。如有异议,在每月的第二周内反馈,根据学院综合考评组确认后修改。
十、增加“第二十一条(七)”的部分内容:“为保证客观公正,校院两级学生会、分团委正部长及以上干部和各班班长、团支书的各类加减分项目,在每学期开学后两周内上报学院综合考评组,由学院分管领导审核后,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再进行综合测评计算。”
                               
 
人文与法学院
2012年10月